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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市直公车改革
第一批取消车辆拍卖公告
受沧州市财政局委托,我公司将采用现场增价拍卖方式对沧州市市直公车改革第一批取消车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时间、地点及品牌数量:
1. 2016年4月25日9:00在沧州市国际会议中心小礼堂,现场拍卖迈腾、帕萨特、本田、现代、别克等品牌机动车109辆。
二、展示时间
2016年4月17日—19日,9:00—17:00
三、展示地点
河北鲲鹏饲料有限公司南院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海河西路(307国道)与永安南大道(经二路)交口南行200米路西侧。
四、咨询报名办理手续时间、地点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请持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报名手续。
时间:2016年4月17日—22日,8:30—11:30、14:00—16:30。
地点:沧州市汇丰拍卖有限公司三楼财务室;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40号(原西环路,气象大厦对过)。
五、缴纳竞买保证金指定账户及金额
户名:沧州市汇丰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沧州银行气象支行
账号:6020 1201 2000 000178
缴纳人民币贰万元作为竞买保证金的,只能竞买成交一辆车;缴纳人民币壹拾万元作为竞买保证金的,不限定竞买成交数量。
六、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及方式
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16:30之前,以竞买保证金到指定账户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办理。缴款方式可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转账(注明:公车拍卖);拒绝现金及其他缴存方式。
咨询电话:0317-2101111 2081669 13903170930 13833761777
联系人:肖先生 万先生
监督电话:0317—2027690 2090380
拍卖人:沧州市汇丰拍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浮阳北大道40号(原西环路,气象大厦对过)
公司网址:www.hfaol.com E-mail:huifeng@hfaol.com
汇丰拍卖
地址:沧州市浮阳北大道40号
电话:0317-2101111
      0317-2024289
传真:0317-2024289
手机:13903170930
Email:huifeng@hfaol.com
汇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拍卖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外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

第三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规则所列条款,并依此对自已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当事人在执行本规则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二章 关于拍卖人的规定

第五条: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六条:本公司有权就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条件、拍卖方式、以及对拍卖标的内容的陈述等事项做出决定。

第七条:本公司在拍卖标的进行展览、出版或发表的图录、文告中,对拍卖标的的作者、年代、尺寸、质地、装裱、来源、真实性、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均属参考意见,本公司在拍卖前申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八条:在本公司承担风险期间,拍卖标的如毁损或减失,本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支付相应赔偿费。如该拍卖标的未成交,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留价100%;如该拍卖标的已成交,则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成交价的100%;无保留价拍卖标的的最高赔偿额,由双方以书面约定。一卜述赔偿额均应扣除佣金和其他费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如虫咬等)造成拍卖标的毁损或减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当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本公司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图录上的参考价。

第十一条:本公司有权决定对拍卖标的做任何说明或评价。

第十二条:本公司有权决定委托人将在其拍卖标的的图录印刷中支付的有关费用的数额。

第十三条: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有义务为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进入拍卖场所。

第十五条:本公司有权按规定提高或拒绝拍卖中的竞买价、有权得撤销、分拆或合并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撤回及再次拍卖。
第十六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及付款进的币种。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决定
1、 保证与赔偿

第十七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有义务提供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并与本公司签署拍卖委托合同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的,还应向本人公司提交委托书。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证其对所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牵扯任何债权并有义务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所拍卖标的的一切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充分、真实地表述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条:若委托人违反了上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则应对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对本公司及买受人造成的名誉损失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于某些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须双方共同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的,委托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等手续
2、拍卖底价

第二十二条:拍卖标的的拍卖底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其更改也须于拍卖日15日前双方重新协商书面改定,双方应对商定的底价保守秘密,在拍卖中本公司有权以低于拍卖底价的价格出售拍卖标的,但委托人仍可获得按照拍卖底价售出时应得的拍卖收益。
3、 佣金及费用

第二十三条: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10%的委托佣金和支付其它应计费用;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以拍卖底价3%的款项付给本公司作为服务费,现时支付其它应计费用。
4、保险

第二十四条:若委托人书面通知本公司为该拍卖标的投保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保险额以委托人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认可。

第二十五条:保险期限自本公司收到委托拍卖标的至买受人领走该拍卖标的时止。如拍卖标的未能售出,则保险期限至双方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时止。

第二十六条:若委托人书面通知本公司无需为该拍卖标的投保,则相应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已承担,并对任何情况下拍卖标的损坏及损失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虫蛀、天气变化等原因对拍卖标的造成损坏,以及框架玻璃的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5、拍卖收益支付
第二十八条:若买受人及时向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且未发生任何纠纷,本公司有义务在拍卖标的拍出日起34天后以人民币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若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本公司已将相当于拍卖收益的款项支付了委托人,则该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本公司。
第三十条:若买受人自拍卖日起一个月内仍未向本公司付清款项,本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成交价款,包括以自已名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但诉讼费应由委托人承担。
6、拍卖标的撤回
第三十一条:委托人可在拍卖展示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如果该拍卖标的的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需支付拍卖底价10%及其他应计费用。
7、拍卖标的未能拍出
第三十二条:若在双方约定的委托期限内拍卖标的未能拍出,委托人应自行取回拍卖标的,并缴纳拍卖标的底价3%的服务费,如委托人逾期不取回,则每天应缴纳拍卖底价2%的保管费。自逾期之日起,委托人还须必须承担拍卖标的因意外原因而毁损或减失的责任。超过两个月不取回,本公司有权无底价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并在成交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将余款付与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若拍卖标的未能拍出,其委托人可要求本公司再次拍卖,此时双方需重新确定拍卖底价,并重新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三十四条:若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回该拍卖标的的,此后拍卖标的发生任何毁损或减失,委托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的过程中风险及费用需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负责保险费用,依惯例,一般不在运输中投保。
第四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1、 关于竞买人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并签署竞买人登记表,领取竞买号牌并缴纳保证金,以取得竞买权。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若非经事先出具书面证明其为代理人,本公司一律视为其为竞买本人。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卖规则各项条款。
第三十八条: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号牌则表示接受此时拍卖标的的价位。
第三十九条:竞买人应对自已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为最高出价人即不得返悔,并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并可有偿索取拍卖标的的图象等介绍资料,有权于拍卖展示期间查看拍卖标的。
2、 拍卖标的图录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印制的拍卖标的图录及相关说明资料不作为正视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及拍卖标的的介绍。
第四十二条:拍卖标的的图录主要是对拍卖标的的作者、来历、年代、尺寸、材质、规属、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一种参考性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资料,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质量、真伪等的担保及拍卖底价。
第四十三条:因印刷或摄影造
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应以原物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及其职员或代理人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图录、幻灯、投影、新闻报道等)所做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够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保担保。竞买人应于拍卖日前仔细查看欲竞买之拍卖标的的原物。竞买
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拍卖标的为由于成交后提出退货或取消该项交易。
3、 委托竞买
第四十五条: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若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对委托竞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失、疏忽本公司及有关职员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欲委托本公司的竞买者,应于拍卖开始三日前与本人公司签订委托竞买代理协议,并将欲竞买拍卖的最高委托价位30%作为委托保证金汇至本公司,其余款项在竞买成功后七日内付清,若至拍卖日本公司未收到委托保证金,则已签订的竞买代理协议自动失效。
第四十七条:以书面委托并已付给本公司委托保证金的竞买人,可在拍卖期间用电话应价竞买。
第四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者若对同一拍卖标的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同本公司签订的委托竞买代理协议有效,。
第四十九条:若本公司在竞买人最高委托价内未能代理成功,则于拍卖日后十日内向委托人如数返还其委托保证金,本公司对此不收取服务费。
4、 关于撤销交易
第五十条:自拍卖日起30日内,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本公司认为该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同意取消交易并向买受人退款:
(1)公司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指出该拍卖标的为赝品;
(2)公司收到保持拍卖当日原状的该拍卖标的;
(3)买受人向本公司出具两位或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签定专家,关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的书面签定意见;

(4)买受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未在拍卖标的上设定任何债权或担保物权;
(5)该拍卖标的确系本公司售出。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无权要求本公司取消交易:
(1)拍卖标的图录对该拍卖标的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于该拍卖标的的签定意见存有争议;
(2)能够用某种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结束后才被普遍使用,或只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使用费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标的造成损害。
5、 佣金
第五十二条:竞买人竞买成功,应支付本公司该拍卖标的成交价10%的佣金,及支付其他应计费用。
6、 付出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第五十三条:拍卖标的一经拍定,其买受人在付足全款后方可领取该物品。对成交价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拍卖标的,买受人应当场预付成交价30%的款项作为定金,并于拍卖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余款才可取走该拍定物,超过七日未付清余款,该拍定物则可视为未拍出,定金也不予退还买受人。

第五十四条:买受人如期(七日内)如数支付成交价款和其他应计费用后,即获得该拍定物所有权,并应在拍卖日起七日内领取该拍定物,未能在七日内取走而造成拍定物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等,须由买受人承担,保管中出现的毁损或灭失责任也应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对拍出之拍卖标的不负搬运责任,仅在必要时提供简易包装服务,买受人领取之后可按自已的意愿再行包装,本公司对于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托运公司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如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该买受人赔偿本公司
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其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撤销本公司与该买受人的所有交易并暂时扣留向其出售的所有拍定物,直至该买受人履行所签协议和本规则条款为止,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买受人支付;
(3)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该拍定物,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应由违约买受人支付。
第五章 术语释义
在规则中,:“当事人”一词系拍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统称。
“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在本规则中拍卖人即为本公司。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竞买人”“买受人”有时亦同称买家。
“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应计费用”是指本公司对保险、图录刊登、包括运输等收取的相应费用。
“成交价”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拍卖标的售予一买受人的价格。
“参考价”以称“估价”指本公司印制的拍卖图录上对每件拍卖标的的明示价格,该价格由本公司决定,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
“拍卖底价”以称“保留价”指本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表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拍定物”指已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
“佣金”指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成交后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拍卖收益”指本公司在拍卖成交后支付给委托人的出售拍卖标的的款项净额,即由拍卖标的的成交价扣除佣金及委托人应付的应计费用后的余额。
“本公司”即指河北省沧州市汇丰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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